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除與套期會計有關外
2020-11-20 12:43:46 來源:中華財會網

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除與套期會計有關外
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除與套期會計有關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①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利得或損失,
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②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
除減值損失或利得和匯兌損益外,均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直至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或被重分類。
但是,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該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該類金融資產計入各期損益的金額應當與視同其一直按攤余成本計量而計入各期損益的金額相等。
該類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③對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
除了獲得的股利(屬于投資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計入當期損益外,
其他相關的利得和損失(包括匯兌損益)均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且后續不得轉入當期損益。
當其終止確認時,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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