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中的攤余成本概念
2020-11-20 12:42:24 來源:中華財會網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中的攤余成本概念
應當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確定:
①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②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③扣除計提的累計信用減值準備(僅適用于金融資產)。
實際利率法,是指計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以及將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分攤計入各會計期間的方法。
對于浮動利率金融資產或浮動利率金融負債,以反映市場利率波動而對現金流量的定期重估將改變實際利率。
如果浮動利率金融資產或浮動利率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等于到期日應收或應付本金的金額,則未來利息付款額的重估通常不會對該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產生重大影響。
企業與交易對手方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未導致金融資產終止確認,但導致合同現金流量發生變化的,或者企業修正了對合同現金流量的估計的,應當重新計算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并將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重新計算的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應當根據將重新議定或修改的合同現金流量按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或者購買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應按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折現的現值確定。
對于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所產生的所有成本或費用,企業應當調整修改后的金融資產賬面價值,并在修改后金融資產的剩余期限內攤銷。
以攤余成本計量且不屬于任何套期關系的金融資產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在終止確認、按照本準則規定重分類、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或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減值時,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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