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情形有哪些
2020-11-15 10:52:43 來源:中華財會網

視同銷售情形有哪些
(一)貨物的視同銷售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按照前面的分析,稅務上"視同銷售"的前提,是會計上沒有確認收入。如果上述列舉的八種情形中,會計上有確認收入的,稅務上就不再需要再次"視同銷售"。
另外,在增值稅方面還需要區分"視同銷售"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差異。比如上述八種視同銷售的情形中,就不包括"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因為這個屬于"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二)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中的視同提供應稅服務,僅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提供的應稅服務(用于公益事業的除外)。自然人無償提供的應稅服務不需要視同銷售納稅。提供服務用于抵債、交換等,也屬有償提供,直接納稅。向本單位職工提供的服務(包含福利)不論有償無償、不論外購還是自行提供,都不屬于應稅范圍,不需要納稅,進項稅額原則上也不得抵扣。自行提供服務用于個人消費,屬于應稅行為,且原則上有增值,應視同銷售;外購服務用于個人消費,一般沒有增值,不視同銷售,也不得抵扣進項。
(三)不屬于視同銷售的情形
1.資產重組過程中的貨物轉讓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2.資產重組過程中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條第(二)項"不征收增值稅項目"包括:"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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