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申請免稅資格認定常見問答
2020-10-29 11:55:20 來源:中華財會網

非營利組織申請免稅資格認定常見問答
問題1:非營利組織申請免稅資格認定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 認定為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非營利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采取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地區的同行業同類組織平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問題2: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需要每年申請嗎?
答: 不需要,非營利組織免稅優惠資格一經認定,在不發生免稅條件消失的情況下,有效期為5年。非營利組織應在免稅優惠資格期滿后六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問題3: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有哪些收入是可以免稅的?
答: 值得注意的是,非營利組織取得免稅資格后,并非所有收入均可以享受免稅優惠,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經認定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其取得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問題4: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 根據財稅〔2018〕13號文件規定,申請享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營利組織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
(五)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情況專項報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員整體平均工資薪金水平、工資福利占總支出比例、重要人員工資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資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員);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七)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事業發展情況或非營利活動的材料;
(八)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
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需提供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材料及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申請當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材料。
問題5: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如需享受免稅優惠,應該如何填報辦理?
答: 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享受符合條件的收入免稅優惠事項,無需備案,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
預繳申報時,非營利組織可直接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申報表中附表1《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的第8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來享受免稅優惠。
匯算清繳申報時,非營利組織需先選擇《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的“207非營利組織”為“是”,即可繼續通過填報《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的第6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享受免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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